《羊城晚报》 2015-11-06 16:59 记者:吴海飞
http://news.ycwb.com/2015-11/06/content_20846790.htm
新筑股份今日公告,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新筑投资在限制转让其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10万元。对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晓波处以20万元罚款,对新筑投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晓波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证监会披露,新筑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新筑投资通过托管在广发证券成都新光路营业部和兴业证券成都航空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新筑股份”3500万股,合计交易金额39950万元,占新筑股份总股本的5.42%。2015年3月31日,新筑投资减持“新筑股份”超过5%部分的股份数为270.97万股,成交金额为3373.58万元。综上,新筑投资减持“新筑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新筑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累计达270.97万股,成交金额为3373.58万元。黄晓波作为新筑投资副总经理、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减持事项,是对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投资者维权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大股东减持若未依法披露信息也可以索赔,具体而言,在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买入且未完全卖出新筑股份的受损投资者有望向控股股东索赔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