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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案股民一审胜诉 诉讼时效进入两月倒计时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投资快报》  时间:2017-05-22

《投资快报》2017-04-12 01: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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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刚刚过去,股民维权诉讼又添重大利好——股民诉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部分案件一审下判,股民获胜。《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其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代理的两名投资者诉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一审高额获胜,其代理的其他案件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涉及金额总计超千万元。目前,该案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两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继续参加索赔。

  信用账户损失是否可主张索赔成最大争议

  一份判决书显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投资者是否可以主张信用账户(融资融券)中的交易损失。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首先,从交易方式来看,融资融券账户是由投资者自主经营、独立操作的账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其次,从交易结果上看,融资融券账户的盈亏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再次,从各方权利义务上看,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账户记录证券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投资者是该证券的实际持有人。对融资融券账户基本特征的上述分析可得,投资者对账户内资产损失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权依法主张投资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家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名投资者分别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96323.63元、629945.49元。“这也意味着,跟这两名信用账户同类的其他投资者也有机会获赔。虽然上海家化仍有上诉的权利和可能,但一般此类案件二审改判并不多见。”谢良律师称。

  部分案件已经调解获赔

  事实上除了投资者获得判决外,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通过调解获赔。2月10日晚间,上海家化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有关情况的公告》,该公告显示,上海家化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5名自然人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上海家化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6日与37名原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6日就该等37起案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7年1月24日,公司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履行了赔偿款项支付义务,共计支付3,557,995.16元。

  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家化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或信用账户)索赔的条件是: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亏损投资者。具体分两种情形,一种是,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2013年11月21日至基准日2014年4月14日卖出上海家化股票而存在差价损失的;另外一种是,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截至基准日2014年4月14日仍持有的,可索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37.84元的差价。

  投资者索赔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资金对账单(打印须从2010年3月12日至2014年4月14日).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证券公司盖章的开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类索赔是针对过去一定时间段的固定损失,无论目前公司股价走势如何,或投资者是否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均不影响索赔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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