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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拟被罚40万元 两类股民或可索赔损失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张忠安  时间:2017-12-11

2017-12-11 09:28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忠安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杨维玲

http://gzcankao.net/news/detail?nid=113289

12月9日,超华科技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拟就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处以40万元罚款等。有律师表示,待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两类受损的股民可以提出索赔。

根据超华科技发布的公告,经证监会广东证监局调查,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具体则是,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 2,770,505.13 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 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 23.71%。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范卓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等同于正式处罚,目前,根据上述处处罚事先告知书,超华科技等相关当事方仍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事实上,超华科技在公告中也已提到:“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部分相关人员已提交陈述、申辩的请求。”

对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的谢良律师则表示,根据过往法律实践,除非有充足的证据推翻处罚事先告知书,否则“翻盘”的可能性不大。相比证监会的罚单,投资者则更关心受此事件影响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索赔。谢良认为,对于超华科技投资者而言,一旦广东监管局对超华科技作出正式处罚,则有两种可能的索赔情形:一种是,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并且在2017年9月5日至11月20日期间卖出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并一直持有至2017年11月20日仍未卖出且买入成本高于6.63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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