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我们律师团队代理的第四批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本次开庭一直持续到中午一点半才结束,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依旧围绕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目前该批案件等待法院判决。
超华科技之所以遭遇投资者索赔,正是因为其虚增利润受到证监会处罚。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该公司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该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超华科技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总裁及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和20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代理的前三批索赔的投资者中已有多位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等待二审安排开庭。虽然超华科技提出了上诉,但不影响未参与的投资者继续索赔。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前(含当日)买入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另外,提醒广大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若提起索赔,请准备以下索赔材料并寄送给我们: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对账起止期间或统计区间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含此期间超华科技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供法院核对身份信息,用途:国内诉讼);3、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盖章的开户申请表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必须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等四个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