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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告赢了!超华科技索赔案股民二审获胜

来源:财富动力网  作者:余以墨  时间:2019-09-04

 投资者赢了!继方正科技示范案件二审判决以来,A股市场上多个投资者索赔案也迎来重大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广东高院审理的首批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判决出炉,二审驳回超华科技上诉并维持原判,意味着这些投资者二审终局获胜。此外,同在太原中院审理的山西路桥太化股份两大索赔案部分案件也于近期相继开庭审理。

        超华科技二审获广东高院维持

     8月30日、9月2日上午,我们陆续收到了广东高院分别针对两种情形送达的的二审判决,二审均维持原判。根据终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净买入超华科技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投资者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称。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二审主要围绕重大事件和系统风险两大争议焦点展开。对于是否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广东高院分析认为:广东证监局认定“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并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因此,超华科技的涉案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

  对于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的问题,此前一审法院以2016年1月8日为界分两种情况进行了处理。对于在索赔区间内于2016年1月8日前买入的投资者,因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初的熔断,一审法院酌定扣除了25%系统风险。而对于在索赔区间内于2016年1月8日之后首次买入超华科技的,一审法院并未扣除系统风险。对此,二审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形均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并阐述了详细理由。

  山西路桥太化股份两大索赔案均在太原中院开审

  据悉,8月27日和8月30日,在太原中院主持下,山西路桥太化股份两大索赔案部分案件在同一法庭相继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山西路桥索赔案中,原被告争议的主要是揭露日和系统风险的问题,而在太化股份案中,原被告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三日一价”意见一致,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系统风险扣除问题上,太化股份主张投资者损失均是系统风险造成的,而投资者则主张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参照同类投资者胜诉案例,受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影响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进行索赔。鉴于山西路桥案前期已有投资者取得一审胜诉,根据一审判决,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山西路桥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对于太化股份的投资者而言,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买入且在2016年1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太化股份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则有望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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