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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索赔案揭露日出现重大变化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新浪财经  时间:2019-12-12

新浪财经讯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峰水泥证券虚假陈述案下发了一审判决书。根据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与投资者一方主张的揭露日存在很大不同。

参与本案的投资者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介绍,12月10日下午,其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其中1名投资者诉上峰水泥证券虚假陈述案的一审判决书。该名投资者主张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13日,揭露日为2018年5月11日。

然而,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诸暨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俞云灿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上峰水泥公司应于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该事件,故2017年4月14日为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于揭露日问题,《上海证券报》于2017年9月22日发表了题为《上峰水泥再融资冲关 环保信披“瑕疵”浮现》的报道,对上峰建材的案涉环保违法行为以及诸暨市环保局将其生产副总等五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上峰水泥公司对此并未予以披露等事实进行了详细报道,且该报道迅速被证券之星、中国证券网、和讯网等网络媒体大量转载,交易市场对上述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也存在着明显的反应,故2017年9月22日确定为本案的揭露日。经计算,本案的基准日是2017年12月1日,基准价是每股9.88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名投资者败诉。

往前回顾,2018年5月31日,上峰水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 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对此,甘肃监管局决定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及相应罚款。

谢良律师表示如果按照法院一审判决,只有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峰水泥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这种情况的投资者后期或可考虑参与索赔。不过,对于原来主张2018511为揭露日的这部分败诉的投资者,还会继续征求投资者是否上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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