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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002411)新一批立案正式获受理 同类情形仍可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净买入延安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近期,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递交的新一批立案材料已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正式进入缴纳诉讼费待开庭阶段。此外,延安必康案件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此前,延安必康于11月9日晚间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部分和解及撤诉的公告》称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原告高原等89人签署的撤诉申请。截至目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共涉及433名投资者。鉴于与上述原告已达成和解及撤诉,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产生影响。11月8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10名原告投资者与延安必康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也包含在上述89人和解撤诉的案件当中。
往前追溯,延安必康因涉嫌三大信披违规事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从而引起了大批投资者进行诉讼。根据资料显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以下违规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在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约为44.97亿元;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在2015、2016及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累计约为36.6亿元;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在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关于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等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李宗松等25名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到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初步预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净买入延安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4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延安必康之日打起)至2020年5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