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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600490)信披违规拟遭处罚 投资者怎么索赔预登记?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22

鹏欣资源(600490)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鹏欣资源(600490)信披违规拟遭处罚  投资者怎么索赔预登记?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鹏欣资源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净买入鹏欣资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13日晚鹏欣资源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鹏欣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完毕,上海证监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鹏欣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20万元罚款。

往前追溯,2021年9月28日鹏欣资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9月在中国上海成立,并于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490。公司主要业务是金属铜的采选冶及销售,即通过开采、加工和冶炼铜矿石生产高纯阴极铜并进行销售。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鹏欣资源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净买入鹏欣资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2月2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鹏欣资源之日打起)至202111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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