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600525)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长园集团(600525)股民起诉材料再获审核通过 谢良律师:哪类情形可参与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一审判决,凡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长园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近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向深圳中院提交的投资者起诉材料再被审核通过,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目前,长园集团案件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索赔。
2021年12月28日,长园集团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投资者王某某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智勇、许晓文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公司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8,643.27元;3、被告尹智勇对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许晓文对公司前述债务的80%即54,914.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6、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67.91元。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长园集团之所以遭遇投资者索赔,主要因其信披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处罚决定相关公告显示,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一审判决,凡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长园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3月14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长园集团之日打起)至2019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