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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300495)涉嫌信披违规被查 投资者或可做索赔准备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ST美尚最终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部分在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前或部分在2021年12月23日(含当日)前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美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月23日晚间,ST美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女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105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1055号),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4月30日,ST美尚发布公告披露由于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下列因素无法确定:①无法确定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②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③商誉存在减值迹象而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合理性;④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商业实质及可回收性。故审计意见尚未确定,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同日,《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披露截止目前,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89,478.29万元资金,且目前暂无可行解决方案的情形。12月14日晚,《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2,000.00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已归还上市公司金额共计41,618.36万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余额为57,477.5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53%。目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仍未全部解决。
相关资料显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江苏无锡,下辖二十余家分、子公司,拥有员工800余人,是华东地区首家生态景观建设A股上市企业。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ST美尚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一般来说,若最终处罚落地,因此事件受影响的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该公司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部分在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前或部分在2021年12月23日(含当日)前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美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