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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000523)案件进入诉前调解 谢良律师:同类情形可参与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预计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浪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 预登记。
1月11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向广州中院现场提交了其中一名ST浪奇受损投资者的索赔立案材料,案件目前已进入诉前调解阶段。目前,ST浪奇案件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索赔。
ST浪奇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主要源于其年报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12月28日晚间,ST浪奇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ST浪奇等存在违法事实包括: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对此,证监会已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其他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款。ST浪奇及相关责任人员领罚总金额达1405万元。
回顾前情,ST浪奇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8日,ST浪奇发布《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变更的公告》显示,2021年12月,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因此,公司股票因前期被依法受理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但仍因 2020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和公司2020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预计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浪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4月3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浪奇之日打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