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良律师团队:2021年11月,我们团队向杭州中院提交了一批亚太药业投资者的立案材料。后收到法院通知,杭州中院将对该案将采取示范判决的形式,其他批量案件需作类案处理,亚太药业案件还需要等示范判决生效,才会处理后续平行案件。目前虽然亚太药业案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但不影响受损投资者继续报名参与索赔。
参照过往案例,若是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亚太药业的投资者,仍可尽快联系我们参与索赔。
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登记并获取流程:
1、扫描索赔通登记平台二维码填写表单并查收相关流程:
2、在以下链接中查阅、下载索赔初步流程及资料清单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