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柏龙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投资者索赔,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初步分析,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柏龙(00277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近日,谢良律师团队已向广州中院提交了部分ST柏龙受损投资者的索赔立案材料,目前案件已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往前追溯,4月20日,ST柏龙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柏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二、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三、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他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ST柏龙及相关责任人员领罚总金额达2300万元。同时,对陈伟雄、陈娜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采取10年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ST柏龙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该公告表示公司收到董事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江伟荣先生、黄莉菲女士、监事林晓如女士及财务总监王琦先生的辞职报告。以上辞职的人员,均在本次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中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受到证监会相应处罚。
此前,2021年3月18日晚,ST柏龙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初步分析,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柏龙(00277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6月28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6月17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柏龙之日打起)至2021年4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