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计通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部分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索赔。初步分析,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尚未全部卖出*ST计通(原华虹计通300330)股票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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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ST计通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对*ST计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上海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ST计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分为两部分: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068.42元,虚增营业成本15,383,760.66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2017年初对仪电物联存在18,494,164.33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2017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务收入18,855,800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18,521,000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8,231,633.95元。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ST计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ST计通2017年追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2015年、2016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ST计通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ST计通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最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初步分析,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尚未全部卖出*ST计通(原华虹计通300330)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8月10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4月1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计通之日打起)至2022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