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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002766)已有股民一审获胜 同类情形仍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2-08-17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索菱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投资者索赔目前该索赔案已有部分投资者获一审胜诉如果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索菱股份(00276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点击链接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1

8月15日晚间,索菱股份发布《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披露,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状》等涉诉材料。新增共计94名投资者起诉,涉诉标的金额约为1789.53万元。此外,索菱股份收到多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33位投资者获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总计为871.58万元。其中,在部分判决中,除了索菱股份及部分高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判决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案件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往前回顾,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经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索菱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肖行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其余16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如果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索菱股份(00276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817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4月2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索菱股份之日打起)至2019年6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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