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广珠(600382)等相关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投资者索赔,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一审获胜。参照一审判决,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广珠(600382)股票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此前,谢良律师团队已向广州中院提交了部分ST广珠(600382)受损投资者的索赔立案材料并获受理。近期,部分案件开庭后已收到广州中院下发的一审判决,投资者一审获胜。
2022年5月26日,ST广珠(60038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对ST广珠等虚假陈述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公告显示,经查明,ST广珠等存在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局决定:一、责令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追溯,2021年12月23日晚间,ST广珠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ST广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致使ST广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法对张坚力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市场禁入决定。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最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并参照一审判决,参照一审判决,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广珠(600382)股票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5月16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3月9日(若首次买入该股票早于该日,则从首次买入日打起)至2021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