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期,鹏欣资源(600490)2022年年报披露,鹏欣资源索赔案采取示范判决机制,且公开信息显示,该案示范判决投资者已一审胜诉。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公开信息,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4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鹏欣资源(600490)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此前,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鹏欣资源(600490)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电子通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近期,根据鹏欣资源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上海证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共收到曹丹等35名二级市场投资者分别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赔偿上述投资者损失,诉讼索赔金额合计1780万元。上海金融法院已选取其中一个诉讼作为示范性案件,其他诉讼将按照示范案例的判决结果,预计赔偿金额远低于178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此外,另据公开报道,本案示范判决中投资者已一审胜诉。
回顾前情,2021年12月23日晚,鹏欣资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
经监管部门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CONGOCOBALTORETRADECENTER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MINING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
监管部门认为,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20万元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即有权提起索赔诉讼。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公开披露信息,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4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鹏欣资源(600490)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5月17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2月2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鹏欣资源之日打起)至2021年11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