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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002647)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  时间:2023-05-19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期,仁东控股(002647)2022年年报披露,仁东控股(002647)索赔案采取示范判决机制,已有案件终审裁决,判决赔偿比例40%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公开披露信息,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仁东控股(00264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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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据仁东控股(002647)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目前1起案件已出终审裁决,判决赔偿比例40%;部分案件中止审理”。此外,该年报还披露:截至本报告日,仁东控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被诉案件105起,股民索赔金额总计1921万元,其中已撤诉案件37起,涉案金额共计1528万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浙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上市公司对于原告欧阳申交易的差额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计提预计负债157万元。

回顾前情2022年3月27日晚间,仁东控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仁东控股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仁东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

对此,证监会决定: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万到120万不等的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即有权提起索赔诉讼。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公开披露信息,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仁东控股(00264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519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0年4月28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仁东控股之日打起)至20218月31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20230519自用第十三次修订终稿清洁版3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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