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部分上海电气(601727)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通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初步预估,在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5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海电气(60172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以下小程序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近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上海电气(601727)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电子通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回顾前情,2021年5月30日晚间,上海电气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该公告揭露,上海电气对电气通讯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存在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
2021年7月5日晚间,上海电气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因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上述事件,上海电气于2022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揭露,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上海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但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即有权提起索赔诉讼。初步分析,在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5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海电气(60172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6月15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1年3月27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上海电气之日打起)至2021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