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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索赔案开启诉前调解先河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吴海飞  时间:2015-11-21

《羊城晚报》 2014-03-19 05:26 记者:吴海飞

http://money.ycwb.com/2014-03/19/content_6344799.htm

如调解成功,受损股民可望缩短等待赔偿的时间

紫鑫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近日取得新进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积极联系紫鑫药业,努力促成已提交索赔材料的原告股民与被告紫鑫药业达成和解,争取实现诉前调解。据悉,诉前调解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例中尚属首次,此案或继平安证券主动赔偿万福生科股民损失之后,开启股民维权史上又一经典模式。

代理部分原告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表示,其于3月17日前往长春中院立案。立案法官表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但暂时需等待法院进行统一的诉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立即予以立案。立案法官还就索赔区间和系统风险等问题进行了询问,以便早日促成原被告和解。根据谢良律师的分析,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紫鑫药业股票的受损股民理应获赔。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此前较为罕见,从以往各地法院处理的类似案例来看,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一般短则2年,慢则四五年,甚至七八年。这类案件在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后进行调解的居多,这无疑是对已经受损的股民的另一种无形伤害。

而如果此次案件已经向法院提交索赔材料的股民和紫鑫药业之间能够成功达成诉前调解,法院也许不必进行立案审理的程序。这也会免去股民进行诉讼维权耗时耗力的麻烦,长春中院或许正在创造股民维权史上又一经典模式。此前与紫鑫药业案类似的是,华鑫股份因虚假陈述被股民起诉立案后,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成功和解,创造了从处罚到获赔仅四个月的历史记录。如果在长春中院的努力下,紫鑫药业与受损股民达成诉前调解,则获赔时间有望比华鑫股份更快。

背景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表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针对紫鑫药业的严重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紫鑫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郭春生、曹恩辉等8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后,股民的维权索赔行动陆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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