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 2015-08-12 11:16:41 记者:费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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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一批来自广州、佛山、宁夏等地投资者的起诉书,被证券维权律师代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些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家化(600315)、上海物贸(600822)两家公司发起的索赔申请立案。谢良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当日投资者已按法院通知缴纳了诉讼费,意味着这批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两家公司同时被罚
2015年6月13日,上海家化发布公告称,其于6 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 4 号)。
上述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 年 3 月至 12 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 2.81 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25.64%(其中3月至 6月,合计达 4272 万元,占比 3.90%);2010 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1.89 亿元,占比 14.36%);2011 年,合计达 5.4 亿元,占比 36.12% (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2.46 亿元,占比 16.41%;2012 年,合计达 5.54 亿元,占比 31.52%(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2.50 亿元,占比 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最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上海家化及17名相关责任人员罚款共计121万元。
同日,上海物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5]5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 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2008年至2011年 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 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最终,证监部门给予上海物贸及19位责任人行政处罚。
股价下跌导致股民损失惨重
2010年至2013年5月,上海家化股价整体呈现上升走势。2013年5月3日,上海家化股价最高达每股76.48元。然而,此后其股价出现下滑。至2013年11月20日,即其公告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家化收盘价已至每股41.68元。当其公告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的信息后,当天收盘时跌5.35%,此后继续呈现下跌走势。至2014年2月27日,其股价最低达每股30.72元。若按复权计算,在此期间,上海家化最大跌幅竟达46.81%。
而上海物贸就其A股而言,则短期跌幅巨大。就在上海物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的一个月中,其A股股价持续走高,最高达每股18.3元。但当其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13年10月14日,其A股股价以跌停价开盘,当日收盘跌9.89%。其后的一个月中,其A股股价基本呈下跌走势,2013年11月14日,其A股股价短期最低至9.41元。也就是说,就在以上近在两月时间里,上海物贸A股股价最大差价竟达48.6%。
“跟佛山照明(000541)案类似,因信息披露违法造成股价下跌的损失,理应依法赔偿受损投资者。目前佛山照明第一批、第二批起诉的投资者,多数已拿到赔偿款。如果比照佛山照明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上海家化、上海物贸的受损投资者也有望获赔。”谢良律师说。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上海家化有望索赔的条件是: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此后买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受损投资者;而上海物贸有望索赔的条件则是: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的受损投资者。
此外,谢良律师还提醒投资者注意,此类索赔是针对过去一定时间段的固定损失,无论目前两家公司股价走势如何,均不影响索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