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 2015-11-11 01:56 记者:费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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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筑股份(002480)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随之而来的投资者维权行动也即将展开。
证监会查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筑股份”)的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于2015年7月2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209 号),因新筑投资涉嫌超比例减持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筑投资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近日,新筑投资收到中国证监会[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新筑股份控股股东新筑投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新筑投资,系新筑股份持股超过5%的控股股东。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新筑投资通过托管在广发证券成都新光路营业部和兴业证券成都航空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新筑股份”3,500万股,合计交易金额39,950万元,占新筑股份总股本的5.42%。2015年3月31日,新筑投资减持“新筑股份”超过5%部分的股份数为270.97万股,成交金额为3,373.58万元。综上,新筑投资减持“新筑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新筑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累计达270.97万股,成交金额为3,373.58万元。黄晓波作为新筑投资副总经理、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减持事项,是对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新筑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最终,证监会对新筑投资罚款21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40万。
投资者维权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买入且未完全卖出新筑股份的受损投资者有望向控股股东索赔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