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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被二度驳回 上海物贸案将进入实质审理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余以墨  时间:2016-01-13

《投资快报》 2016-01-13 09:51 记者:余以墨

http://www.cs.com.cn/ssgs/gsxw/201601/t20160113_4883511.html#0-tsina-1-94047-397232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近日,就在佛山照明索赔案以投资者胜诉并获赔的结果即将落下帷幕时,又一索赔大案上海物贸投资者索赔案取得了一定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其于1月7日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上海物贸提出的管辖权再度被依法驳回。这意味着,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有权对相关投资者索赔案开展实体审理。

管辖权异议被二度驳回

一份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上海物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更贴近民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容易理清事实,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违反便民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物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据悉,早在去年九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物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一审裁定予以驳回。上海物贸对此提出了上诉。“如果不是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现在可能早已开庭审理。目前,既然管辖权的程序性问题已解决,不排除法院即将对相关案件进行实体开庭审理的可能。”谢良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

处罚及索赔始末

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5年6月13日,上海物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5]5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 2008 年至 2011 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 2012 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 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 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证监部门给予上海物贸及19位责任人行政处罚。

处罚消息一出,即引发了投资者索赔起诉。例如,在2015年7月30日上海物贸发布涉及诉讼公告称,其收到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寄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42号—第59号],上海市二中院已立案受理原告 18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此后,上海物贸又陆续公告了收到新的索赔者起诉的情况。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上述处罚决定书,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

投资者索赔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有: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对账单(A股打印时间段:首次买入上海物贸至2013年11月30日;B股打印时间段:首次买入物贸B至2014年9月30日,须反映每笔交易的成交时间、成交股数、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等信息。);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开户信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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