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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索赔案一波三折 湖南高院指令长沙中院审理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投资快报  时间:2018-10-16

《投资快报》 2018-10-16 02:58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4,20181016962164184.html

国庆前后,多起投资者索赔案频现重大进展。大智慧投资者二审终审获胜,超华投资者一审胜诉,方正证券索赔案在经历了一些波折后,投资者或将迎来曙光。《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就在国庆前夕,部分方正证券投资者收到湖南省高院正式下发的二审裁定,湖南高院指定长沙中院审理方正证券索赔案。

投资者在京起诉大股东追加被告后被移送长沙

早在2017年5月5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该处罚消息一出,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地投资者纷纷发起了索赔诉讼。因不同的投资者选择了不同的起诉对象,投资者大体分成两拨分别起诉了方正证券和方正证券大股东。选择方正证券作为被告的投资者向长沙中院提出了诉讼,而仅选择同样受罚的方正证券大股东——方正集团作为唯一被告的投资者则向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四中院提出了诉讼。

然而,在北京起诉大股东的投资者却颇费周折。该案被告方正集团收到法院通知后,向法院提出追加方正证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此后,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四中院均作出裁定,同意方正集团追加方正证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并将案件移送长沙中院处理。

不过,部分在长沙起诉方正证券的投资者同样也遇到了一些波折,案件受理数月之后,长沙中院以方正证券原董事长雷杰提出行政复议为由,对该部分案也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

原董事长行政复议中止,投资者一审被驳回起诉

今年1月,部分从北京四中院移送长沙中院的案件,原告投资者又收到长沙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时,在长沙中院起诉方正证券的案件,曾因雷杰复议为由被中止审理,原告投资者同样也收到了被驳回起诉的裁定。至此,该系列案可谓“一波三折”。

长沙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投资人起诉应提供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方正证券的原董事长雷杰于2017年7月4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以该案涉及相关问题复杂而中止复议。据此,一审法院——长沙中院认为,原告投资者的起诉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本案应予驳回。待相关复议程序终结后,如原告投资者具备起诉条件可再行起诉。对此,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投资者起诉的裁定。

该裁定作出后,不少投资者因不服该裁定,随即向上级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投资者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完全是错误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原告投资者起诉的基础事实从未发生变化,即方正证券已被证监会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原告投资者的起诉完全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之前的受理决定矛盾且无任何法律依据;二是,假设一审驳回起诉成立,则表明一审法院在法律之外设定了额外的起诉条件或前置程序,即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起诉不仅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要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很显然这样的设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是,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四是,方正证券并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案外人雷杰并非本案被告,其提出复议对本案没有任何影响,其复议结果也自然对本案无任何影响。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长沙中院继续审理

在经历了数月的等待之后,投资者终于等来了二审法院湖南高院作出的裁定。

湖南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法院刑事裁判书以外,还必须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本案中,从查明的情况来看,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全部提交了上述相关证据材料。……一审裁定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处于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告投资者的起诉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为由驳回起诉欠当。最终,湖南高院裁定: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即驳回起诉的裁定);2、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谢良律师指出,湖南高院作出指令长沙中院审理方正证券索赔案的裁定,意味着围绕该案的起诉和法院管辖问题得以确认,同时为后续投资者继续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指明了方向。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参照众多投资者胜诉案例,凡在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买入且在2015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方正证券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诉讼。

此外,《投资快报》需提醒广大投资注意的是,投资者若提起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对账单(对账起止日期: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31日);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用途:国内诉讼);3、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等基本信息。若对账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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