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 2018年05月16日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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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灏股份针对其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接连发布了四个公告,其中一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格外引人注意。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过往证券索赔案中,上市公司在投资者终审胜诉后申请再审的还比较少见,前不久京天利也对部分投资者终审胜诉案申请了再审,不过,即使上市公司一方再审申请获受理,也不意味着最高院最终会准予再审,此外,申请再审并不影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继续行使参与索赔的起诉权。
顺灏股份连发四大诉讼公告申请再审诉讼金额超二千万
5月9日,顺灏股份针对投资者索赔案连续发布了四大公告,包括《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上述公告显示,一方面,顺灏股份收到了131名新增投资者的起诉,诉讼金额为30215428.05元;另一方面,顺灏股份对已获一审判决的其中114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提起上诉,上诉总金额为10647615.17元。此外,格外引人关注的是,该公司还称针对已获二审胜诉判决的71名投资者提出的再审申请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而该部分案件金额高达22978175.14元。根据上述公告数据统计,顺灏股份至今共遭到超三百多名投资者起诉,诉讼金额已超六千万元。
京天利近期也曾申请再审索赔案累计诉讼金额近亿元
无独有偶,同样是因证券虚假陈述也已获多份终审判决的京天利,其对部分案件也提出了再审申请且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5月3日晚间,京天利发布了《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京天利近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3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根据京天利最近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截至2018年4月27日,京天利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332份诉讼材料。其中225名投资者起诉京天利,请求判令京天利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71,148,297.5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外107名投资者起诉京天利及钱永耀,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5,620,052.78元,钱永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也就是说,300多名京天利投资者发起的索赔金额已累计到九千六百多万,离亿元仅一步之遥。
再审申请是否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起诉? 索赔条件及准备资料
再审申请是否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起诉?对此,谢良律师分析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京天利和顺灏股份接连申请再审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仅仅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其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其再审申请一定会获得准予而正式启动再审程序。仅仅就受理再审申请而言,并不影响相关终审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也不停止该终审判决的执行,更不会影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继续行使索赔起诉的权利。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最终被获准进而启动再审的可能性一般非常低,毕竟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两审终审程序。
谢良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按照已生效的终审胜诉判决,对于顺灏股份投资而言,凡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顺灏股份(原上海绿新)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起诉;而对于京天利投资者而言,凡在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期间买入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京天利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起诉。
此外,《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是,此前因信息不对称或持观望态度的受损投资者只有抓住机会主动参与索赔,才能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如果投资者参与索赔,需要提供以下初步索赔资料: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股票对账单(顺灏股份股票的对账起止期间须是: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京天利股票的对账起止期间则是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2、身份证复印件;3、证券账户开户基本信息证明(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等四个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