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5日晚间,辉丰股份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江苏监管局对辉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该公告显示,辉丰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如下:1、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3、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此,江苏监管局决定:1、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2、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3、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4、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5、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往前回顾,2018年4月24日,辉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2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对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根据 《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辉丰股份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