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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艾格连续三年年报造假拟被罚 投资者或可进行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净买入ST艾格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1月17日晚间,ST艾格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当日,其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1]104号)。ST艾格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ST艾格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艾格拉斯控股子发生11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累计12.98亿元。二、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12月22日,日照义聚成为控股股东,此前资金占用的性质变为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对艾格拉斯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金额为9.02亿元。三、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入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2019年通过以虚假的7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艾格拉斯《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 35.85亿元的19.53%;虚增利润126.5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25.55亿元的0.05%。2020年4月24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样的方式,艾格拉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6.06亿元的19.41%;导致虚增利润369.8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0.62亿元的5.97%。 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半年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03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66亿元的19.71%;虚增利息收入70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0.36亿元的19.51%。2020年10月26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03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49亿元的19.81%;虚增利息收入373.82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430.27万元的 86.88%。艾格拉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艾格拉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处以五十万到四百万不等的罚款。其中,证监会拟决定对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和财务总监兼董事刘汉玉分别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往前追溯,2020年12月6日晚间,ST艾格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公司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SZ.002619)成立于2001年,是国际化的无线精品网游开发商和运营商。公司以移动游戏的开发、运营和代理发行为业务核心,在致力于成为国际化移动娱乐内容提供商的基础上,依托移动娱乐内容及新媒体大数据营销产业打造国际化泛娱乐生态体系,成为国际化的移动娱乐内容提供商、运营商和发行商。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净买入ST艾格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8月3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艾格之日打起)至2021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