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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建索赔案再有一批立案 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一个月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1-19

ST联建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联建索赔案再有一批立案  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一个月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一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净买入ST联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近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向深圳中院网上提交了一批投资者的立案材料,现已审核通过。而值得注意的是,ST联建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将在2021年12月20日到期,时间仅剩一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若尚未起诉的需抓住最后机会切莫错过索赔机会,在索赔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个月前,10月13日联建光电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披露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825-831、1158-1162号等162案】,就方怀宇等171名原告与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此前,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诉讼各方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其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方怀宇等162宗案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交易手续费)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损失的利息等合计19,594,151.0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合计5,927,312.10元;驳回原告方怀宇等61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465件,诉讼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24亿元。其中已收到一审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约为1.92亿元,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3,270.51万元。

ST联建之所以被广大投资者索赔,源起2018年12月21日公告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披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经查明,联建光电存因为虚增利润和收入,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此,证监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处以3至60万元的罚款。

相关资料显示,联建光电成立于2003年,2011年成功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269,是国内领先的LED显示屏供应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中高端LED显示设备及显控系统的研发、制造、工程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整体解决方案。目前已发展成一个员工超1300人,拥有已授权国家专利200余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先后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钢结构施工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并通过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此前已有投资者起诉索赔,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即使前期已起诉的投资者获赔,其也因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而难获赔偿。因此,之前因信息不对称或持观望状态的受损投资者只有抓紧最后机会主动参与索赔,才能有效维护个人权益。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一审判决,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净买入ST联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4月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联建之日打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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