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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被罚后遭投资者起诉 索赔仍在进行中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1-19

亚太药业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亚太药业(002370)被罚后遭投资者起诉  索赔仍在进行中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净买入亚太药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近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向杭州中院网上提交了一批亚太药业投资者的立案材料后收到法院通知,杭州中院的证券虚假陈述走示范判决的形式,其他批量案件需作类案处理,亚太药业案件还需要等示范判决生效,才会处理后续案件。目前虽然亚太药业案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但不影响受损投资者继续报名参与索赔,投资者可先联系其团队确定是否具备索赔资格及核算拟可索赔的损失。而一旦示范判例生效后,将有大批量的平行案例恢复审理,这也是其他受损投资者也应提前做好准备的原因。

亚太药业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在4月21日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亚太药业涉嫌违法事实如下: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多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多家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10月26日晚间,亚太药业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28.69万元。

此外,11月13日公司还披露了《新世纪评级关于下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的公告》,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决定将亚太药业主体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亚药转债起息日为2019年4月2日,到期日为2025年4月2日,债券余额为9.63亿元。本次信用等级调整的主要考虑:一、亚太药业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二、亚太药业持续亏损。

关资料显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规模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片剂(含青霉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透皮贴剂(激素类)、冻干粉针剂、粉针剂(头孢菌素类)、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等11个通过国家GMP质量体系认证的现代化制药生产车间,共拥有药品批准文号97个。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亚太药业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投资者诉讼获赔的几率较大,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净买入亚太药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4月2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亚太药业之日打起)至2020年2月29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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