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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600807)73人收到胜诉判决 同类情形仍可参与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按照法院终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净买入济南高新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济南高新(600807)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索赔一案,近期获得了最新进展。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73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另外,还有一批济南高新案10月份已经开庭,目前正等待法院判决。此前该系列案已经有投资者胜诉并执行到位,部分投资者胜诉后还在强制执行中。
2021年11月9日,济南高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披露称,近期,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合计约4045.71万元,部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并申请拍卖公司相关资产。公司已对部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计提预计负债,上述已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等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其他案件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等影响。
另外,公司10月30日发布的《济南高新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到,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增加,主要原因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及前期公司因虚假陈述面临的诉讼赔偿增加等所致。
济南高新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2019年10月26日,济南高新(原ST天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相关资料显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代码600807,证券简称 “济南高新”,现隶属于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目前,公司注册资本8.8463亿元,下辖分子公司、参控股公司30余家,产业涵盖地产、矿业、瑞蚨祥等领域。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按照法院终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净买入济南高新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4月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济南高新之日打起)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