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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涉嫌信披违规被查 投资者或可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21年5月18日(含当日)前净买入或在2021年11月19日(含当日)前净买入晋亿实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1月19日傍晚,晋亿实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0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据公司初步了解,本次立案涉及公司未及时就日常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1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该监管警示决定显示,经查明,晋亿实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杰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21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物流)经一揽子交易后,于2020年11月变更为公司参股企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公司向晋亿物流累计销售及采购等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42500.69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未将晋亿物流作为关联方,也未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6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二、闲置自有资金理财超出股东大会授权额度。2021年2月9日与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及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公告》及更正补充公告称,截至2021年2月,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投入余额达到57,736万元,超出股东大会授权的3.2亿元额度。最高超出金额为25,73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8%。2021年2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闲置资金理财补充确认事项。
相关资料显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紧固件行业领先企业,是全球紧固件制造厂商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紧固件生产、研发、配送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生产国标(GB)、美标(ANSI)、德标(DIN)、意标(UNI)、日标(JIS)、国际标准(IS0)等各类高品质螺栓、螺母、螺钉、精线及非标准特殊紧固件,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器、汽车、桥梁、高速铁路、航空、建筑、电力、能源、钢结构、工程机械等领域。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晋亿实业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因此事件受影响的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21年5月18日(含当日)前净买入或在2021年11月19日(含当日)前净买入晋亿实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