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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股份(600532)违规担保47亿被顶格处罚 受损投资者可启动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1-26

未来股份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未来股份(600532)违规担保47亿被顶格处罚  受损投资者可启动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净买入未来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124晚间,未来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6号),未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完毕,证监会依法对未来股份等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未来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颜静刚为宏达矿业(未来股份的前身)实际控制人。在2016年及2017年期间,通过关联交易,2016年度新增金额为6.59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75%;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55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3%。宏达矿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宏达矿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宏达矿业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宏达矿业《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55亿元,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4.3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2.3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1.1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8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3.1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9亿元。

对此,证监会决定:一、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崔之火、朱士民、吕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未来股份在申辩意见中提出《事先处罚告知书》中涉及的交易对应款项已全部转回至上市公司,未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往前回顾,未来股份之所以遭到证监会的源于其在2018年4月13日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受事件影响,4月16日,未来股份股价直接跌停。在2018年4月23日,未来股份还在《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在2018年4月23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保留意见的事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在2017年与临淄宏达等公司之间的大额资金来往事项

相关资料显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份”)是一家致力于精准微创医疗的国际化医疗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0532.SH。未来股份着眼未来,以“打造全球化价值医疗服务平台”为愿景,以“着眼未来、布局全球、专注价值、赋能平台”为发展方针,建设以“机器人微创手术”为核心的国际化医院、ASC手术中心、诊所等多层次智慧医疗服务网络,为患者诊疗、医生执业、医院运营提供平台服务,构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精准医疗服务生态圈。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未来股份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净买入未来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1月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未来股份之日打起20186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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