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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部分索赔案已召开庭前会议 哪类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1-26

昊华能源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昊华能源(601101部分索赔案已召开庭前会议  哪类投资者可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净买入昊华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昊华能源601101)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索赔一案,近期获得了最新进展。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首批13名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11月24日在北京金融法院进行了线上庭前会议。本案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本次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完成了证据交换,初步提出了诉辩意见本案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实施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系统风险以及非系统风险等方面接下来案件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开庭审理

回顾以往,昊华能源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年报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2021年1110晚间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北京监管局依法对昊华能源等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昊华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证监会已经依法对昊华能源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昊华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处以10万至30万元不同程度的罚款。同时,对耿养谋、关杰、鲍霞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开采、洗选原煤;电力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煤制品;能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等领域。“京局洁”牌煤炭是其主打品牌。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昊华能源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现在昊华能源正式被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净买入昊华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2月1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昊华能源之日打起至2020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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