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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索赔案已二审谈话 哪些股民可继续参与?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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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索赔案已二审谈话 哪些股民可继续参与?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一审胜诉案例,预计在201913日至2020429日期间净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预登记。

1125,金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了新进展,部分金花股份索赔案将于今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谈话。往前回溯,金花股份在此前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金花股份不服投资者一审胜诉的判决,遂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主要围绕实施日的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应扣除非系统风险等陈述意见,案件还需合议庭进一步合议。

11月13日,金花股份发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8日分别对外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公告“临2021-022、临2021-055、临2021-057、临2021-058”),近日,公司陆续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66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共计5,734,678.46元。

回顾金花股份受罚的历程,2020年5月29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7月29日,金花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3号)。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在这份公告中,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认定金花股份涉嫌以下违法事实: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此,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依法对金花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成药、生物药、化学药的研发、生产和营销为主导,涉及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金花股份的主营业务主要在生物制药、旅游、影视开发等领域。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参照一审判决,预计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净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1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金花股份之日打起)至20206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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