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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002427)实控人因信披违规被罚 投资者索赔持续进行中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净买入ST尤夫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1月25日晚间,ST尤夫发布公告称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7号)、《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1】55、56号)的公告。此前,经证监会查明,尤夫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已在【20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公司予以处罚,本次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系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监高的处罚结果。
本次公告披露称,翁中华是尤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彬是尤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证监会针对颜静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认为:一、颜静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从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工商变更、公司业务、公章管理、银行账户的使用、当事人陈述、他们指认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足以证明上海攀定、上海哲町等多家公司是颜静刚等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上海剩财、上海竹远、何某的案涉银行账户由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尤夫股份与上述颜静刚等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一是债务履行、担保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系民事范畴,本案系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二者并不冲突。二是相关担保合同及对应的主合同均为当期新签署,新担保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新签署的担保合同,借新还旧、续贷和变更担保主体等因素可在担保余额中体现,上述因素产生的担保金额并不影响其计入本期担保发生额。三是从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工商变更、公司业务、公章管理、银行账户的使用、当事人陈述、他人指认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足以证明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系颜静刚等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尤夫股份构成关联关系,相关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四、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颜静刚刻意隐瞒关联方,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由中技集团统一支配,具体包括以上市公司名义贷款,相关款项转至颜静刚指定账户,为颜静刚等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行为涉及其实际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其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上述行为,三家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交叉关联,且三家上市公司均未披露,其行为已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案涉违法行为的情形。
对此,证监会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吕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其余违法行为轻微相关人员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司本次签署的三份《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不具有排他性,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如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相关资料显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于201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产品有高性能聚酯工业丝、聚酯浸胶线绳、浸胶帘帆布及天花膜。现拥有四大事业部:工业丝事业部、帘帆事业部、包装事业部及天花膜事业部,下设36个职能部门,现有员工1800余名。公司工艺参数、技术指标和产品标准均领先于国内外同行水平,同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供销关系,公司规模在全球行业内排名第二。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ST尤夫此前因虚假记载被罚,已有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净买入ST尤夫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11月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尤夫之日打起)至2021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