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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000892)新一批索赔案提交立案 此前已有股民一审胜诉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预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净买入欢瑞世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预登记。
近期,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批欢瑞世纪受损投资者的立案材料。在此之前,欢瑞世纪于2021年7月5日发布公告称,因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受损害的投资者对其提起诉讼索赔,一审结果为欢瑞世纪败诉,十七位投资者获赔两百多万。欢瑞世纪对判决结果不服,已提起上诉。
往前回顾,2017年7月17日,欢瑞世纪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2019年7月26日、7月29日,欢瑞世纪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号、处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
2019年11月4日晚间,欢瑞世纪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称,欢瑞世纪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为处罚字【2019】3号、处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在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经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查明,欢瑞世纪存在以下类型的违法行为:(一)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二)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三)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对此,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欢瑞世纪、欢瑞影视及相关直接负责人员分别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等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4月30日欢瑞世纪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提到,欢瑞世纪公司已对已立案审理的27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461.37万元,如若索赔诉讼获胜,实际获赔可能性较高。另外,2021年11月4日欢瑞世纪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该报告书中提到,欢瑞世纪计划于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金额上限为五千万元,下限为三千万元。到近期仅两周多的时间,欢瑞世纪即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回购价值三千多万的股份。
相关资料显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以电视剧、电影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以及艺人经纪、衍生品等方面为业务领域的上市公司。欢瑞世纪以打造多样化的优质内容矩阵为核心,形成工业化生产体系,历年来出品作品有许多较为有名的影视作品,如《宫锁心玉》、《古剑奇谭》、《青云志》等。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目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一审结果,预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净买入欢瑞世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2月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欢瑞世纪之日打起)至2017年11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