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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重整计划有序推进 受损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03

ST浪奇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浪奇重整计划有序推进 受损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4月30日到2020年9月27日期间净买入ST浪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12月1日晚间,ST浪奇发布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说明了目前重整进展情况。在2021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1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公司负责执行。截至2021年11月30日,管理人及公司有序推进《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相关工作,力争在《重整计划》规定期限一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

往前追溯,11月11日晚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经查明,ST浪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2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股4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相关资料显示,广州浪奇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企业,证券代码为000523。2020年9月广州浪奇披露存货账实不符,随后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等,导致广州浪奇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根据广州浪奇2020年年度报告,净资产为-36.72亿元,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被冠以“*ST”,存在严重的退市危机。如果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然为负或无法被出具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广州浪奇急需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并改善经营状况,以维持上市地位。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4月30日到2020年9月27日期间净买入ST浪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43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浪奇之日打起2020年12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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