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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300392)信披违规拟被罚 受损投资者启动索赔预登记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净买入腾信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1月30日晚间,腾信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当日,其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40号、41号、42号、43号。腾信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调查完毕,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腾信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9年3月14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2019年6月17日,青岛数字与华夏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48,965.84万元的22.06%。截至2020年4月30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此,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对腾信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到300万不等的罚款。
往前追溯,2019年5月24日,腾信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公司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7月16日,腾信股份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外担保情况自查的公告,公告提到了本次处罚告知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经查实,此两项大额存单质押均系公司为天津朗阁办理的质押担保业务,质押担保金额10800万元。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仅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时任公司总经理知晓。2019年9月,青岛数字解除了质押担保,该对外担保事项未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对2019年度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的处分。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腾信互动,2010年正式更名为腾信创新)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互联网营销上市公司。作为一家综合类营销公司,腾信创新以整合营销为服务核心,提供大数据营销、品牌策略与创意、媒介策略与购买、社会化营销、移动营销、内容营销、搜索营销、交互体验优化、舆情监测、电子商务等一系列整合营销服务板块。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净买入腾信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3月14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腾信股份之日打起)至2019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