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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摩登(002656)涉嫌信披违规拟被罚 受损投资者如何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08

ST摩登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摩登002656涉嫌信披违规拟被罚 受损投资者如何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ST摩登受到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净买入ST摩登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投资诉讼网 预登记。

2021年12月6日晚间,ST摩登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21 号)。该告知书称,ST摩登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法拟对ST摩登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ST摩登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ST摩登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方提供连带担保共5起,其中: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192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8%;2018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31928.5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1%;2019年上 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4692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但ST摩登既未进行临时披露,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亦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半年报仅披露其中2起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未披露剩余3起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ST摩登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账户,累计向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24691.2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费用或工资等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但ST摩登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对ST摩登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等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回顾,2020年4月1日,ST摩登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2020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此之前,ST摩登已多次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交所的警示函、监管函、关注函等。除此之外,该公司也曾发布多份公告揭示关于公司内部自查发现违规担保以及大股东占资的问题。例如:2019年8月23日,ST摩登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账户冻结事项的公告》、2019年9月23日ST摩登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告》、2019年9月23日ST摩登发布《关于公司新发现的违规担保的公告》、2020年1月10日ST摩登发布《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

相关资料显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摩登,A股代码:002656)是一家全球时尚品牌运营商,主营业务为高级男装服饰的研发设计、品牌推广和零售管理。ST摩登以自主品牌、丰富的国际代理品牌和买手店资源为基础,依托线下零售店、线上全渠道电商以及高效供应链,打造线上服务、线下体验的新零售模式。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目前ST摩登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一旦该公司受到正式处罚,预计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净买入ST摩登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41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摩登之日打起)至20191031),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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