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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603876)涉嫌信披违规被查 投资者或可做索赔预登记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21年12月3日(含当日)前净买入鼎胜新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月3日晚间,鼎胜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3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该公告中,鼎胜新材并未提及其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5月28日,鼎胜新材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0533号《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2021年6月7日傍晚,鼎胜新材发布《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在回复公告中提及,公司控股股东鼎胜集团通过自身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5.25亿元,2021年1-3月发生额为3.80亿元。在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鼎胜新材未履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流程、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另外,2021年12月5日晚间,鼎胜新材发布公告称,其公司副总经理边慧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相关资料显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鼎胜新材,股票代码:603876)为A股上市公司,是基于新材料技术成立的铝加工行业生产及销售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各类铝及铝合金板、带、箔材及其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鼎胜新材已快速发展成国内锂电池用铝箔龙头企业,其电池箔客户涵盖了国内主要的储能和动力电池生产厂商,如宁德时代、比亚迪集团、ATL集团等。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鼎胜新材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因此事件受影响的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21年12月3日(含当日)前净买入鼎胜新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