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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000506)多次重大债务逾期未披露 投资者怎么索赔预登记?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15

中润资源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中润资源(000506)多次重大债务逾期未披露  投资者怎么索赔预登记?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中润资源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16711日至2018426日期间净买入中润资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9日晚中润资源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号】的公告。中润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中润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炜、刘家庆、疏小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同)(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借款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罚款。

往前追溯,2018年4月27日,中润资源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此外,中润资源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坚力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中润资源曾不止一次收到深交所监管函。2018年,中润资源曾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指称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伊罗河铁矿公司《借款合同》所涉债权未获及时清偿、履行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和原因;未及时披露1.65亿元收购藤木网络55%股权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及解除《资产购买协议》履行变更的相关情况和原因;公司此前关于签署商业物业抵顶转让价款协议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2019年1月5日,山东证监局也曾下发相关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随后公司再次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相关资料显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主要从事矿产投资、开采与房地产业开发。中润资源发行总股本929017761股,公司注册资本92901.7761万元。集团公司目前拥有11家控股子公司,其中6家矿业公司,1家房地开发公司。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中润资源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净买入中润资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7月1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中润资源之日打起)至20187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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