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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603009)拟被处罚 哪类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15

北特科技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北特科技603009拟被处罚 哪类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北特科技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19429日至2021420含当日期间净买入北特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投资诉讼网 预登记。

2021年12月10日傍晚,北特科技发布《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7号】。该告知书称,北特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局依法拟对北特科技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北特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本2000.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 02%。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存在问题。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40.4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45%。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有误。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225.3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3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17%。

北特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此,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决定:对北特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靳坤、董巍、张艳等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回顾,2021年11月26日北特科技披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北特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立案,到北特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期间仅隔一个月的时间。另外,北特科技在2021年4月20日晚间发布《北特科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了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提到的违法违规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在拟对北特科技作出行政处罚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资料显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北特科技,A股代码:603009)始建于2002年,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北特科技的主要业务分为底盘零部件、汽车空调压缩机、高精密零部件、铝合金轻量化四大事业部。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目前北特科技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一旦该公司被正式处罚,预计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0日(含当日)期间净买入北特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429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北特科技之日打起)至20216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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