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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002086)索赔再一批案件开庭 哪类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15

ST东洋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东洋(002086)索赔再一批案件开庭  哪类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对于ST东洋第一次信披违规被罚,凡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净买入ST东洋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此外,参照相关案例一旦ST东洋第二次信披违规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2018年6月22日2020年730日期间净买入ST东洋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月15日,ST东洋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索赔案迎来最新进展:谢良律师代理的又一批ST东洋索赔案在青岛中院网络开庭。该案获赔基础条件已确定,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目前ST东洋案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ST东洋之所以遭遇投资者索赔,主要因其信披违法被证监会处罚。2019年9月30日,ST东洋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ST东洋再次因为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告知书,2021年1130日晚其公告称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号)ST东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调查完毕,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依法拟对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经查明,ST东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2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处以10万到120万不等的罚款。其中,证监会拟决定对任董事长车轼和财务总监于雁冰分别采取终身和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关资料显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于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SZ:002086),主营业务为海洋牧场生态养殖、水产品加工出口及精深加工、大健康产业,保税物流、休闲渔业等。现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公司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已通过欧盟卫生注册等十多项体系认证。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于ST东洋第一次信披违规被罚,凡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净买入ST东洋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对于ST东洋第二次涉嫌信披违规拟被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ST东洋第二次信披违规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2018年6月22日2020年730期间净买入ST东洋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3月9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东洋之日打起)至202010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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