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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知(300038)涉嫌信披违规被查 后期或遭投资者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15

ST数知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数知(300038)涉嫌信披违规被查  后期或遭投资者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ST数知最终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21年12月13日含当日净买入ST数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13晚间ST数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志勇先生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志勇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虽然目前ST数知发布的公告未提及信披违规具体事项,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很可能是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于2021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02号)。《关注函》中深交所对公司披露的大股东资金占用还款方案等相关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核查。更早在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同日北京监管局下发关于对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04号),初步披露了相关资金占用情况。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300038)成立于2004年,2010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拥有5大高端技术研发中心和3大产业基地,以及50多家分子公司,员工和业务遍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ST数知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一般来说,若最终处罚落地,因此事件受影响的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该公司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2021年12月13日(含当日)前净买入ST数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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