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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002586)信披违规拟遭处罚 投资者可做索赔预登记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ST围海最终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净买入ST围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月19日下午,ST围海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ST围海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4号)、《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ST围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宁波监管局调查完毕,宁波监管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ST围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共计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共计34,635万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
ST围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ST围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90万元罚款。
往前追溯,2019年7月12日ST围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4年并于2011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2586)国内唯一一家民营水利上市企业,是国内独居特色的生态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ST围海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净买ST围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10月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围海之日打起)至2019年10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