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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002427)进一步披露处罚相关情况 哪些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净买入ST尤夫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月18日,ST尤夫发布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的公告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的公告》,公司经核实,现将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中提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2017 年度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24 亿元,2018 年上半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3.83 亿元。通过债权债务重组,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对外担保相关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共 6 份,担保金额合计 7.30 亿元。2017 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 8 份,担保金额合计 10.80 亿元。2017 年下半年,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 3 份,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8 份,担保金额合计 15.40 亿元。通过债权债务重组,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司本次签署的三份《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不具有排他性,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如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相关资料显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于201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产品有高性能聚酯工业丝、聚酯浸胶线绳、浸胶帘帆布及天花膜。现拥有四大事业部:工业丝事业部、帘帆事业部、包装事业部及天花膜事业部,下设36个职能部门,现有员工1800余名。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ST尤夫此前因虚假记载被罚,已有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净买入ST尤夫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11月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尤夫之日打起)至2021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拟索赔股票条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