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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系多家公司被立案调查 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预登记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23

海航系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海航系多家公司被立案调查  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预登记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一旦*ST海航*ST基础、*ST大集、ST海越最终均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部分2021年1月29日(含当日)前净买入*ST海航、*ST基础、*ST大集,以及部分在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前净买入ST海越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17晚间,包括*ST海航*ST基础*ST大集ST海越在内的四家“海航系”A股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海航冷链相继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加上12月16日被立案调查的ST海投,目前已有五家海航系A股公司被立案调查。目前这几家公司并未披露涉嫌信息违规违法的具体细节,但均表示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往前回顾,2021年1月29日晚间,*ST海航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称,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需关注的资产,对此,公司将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积极落实,切实解决问题。同日晚间,*ST基础以及*ST大集也发布了公告说明。*ST基础发布《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需关注资产等问题。公司正积极与股东及其关联方沟通,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前述问题。*ST大集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要求,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公司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情况。公司正积极与股东及关联方沟通,督促其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披露担保等问题。

2021年4月29日晚间,ST海越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指出公司正积极与大股东沟通,督促股东尽快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并完成整改,大股东承诺,将尽快通过现金回填方式偿还余额 14.53 亿元……”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ST海航、*ST基础、*ST大集、ST海越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一般来说,若最终处罚落地,因此事件受影响的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一旦该公司被正式处罚,初步预计部分2021年1月29日(含当日)前净买入*ST海航、*ST基础、*ST大集,以及部分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前净买入ST海越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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