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AREA OF EXPERTIS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新潮能源(600777)被处罚 哪类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1-12-28

新潮能源(600777)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新潮能源(600777)被处罚哪类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年10月14日到2018年12月18日期间净买入新潮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预登记。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等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新潮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胡广军等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回顾,2018年12月18日新潮能源披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万新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民初59号],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北京,1996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1400万社会公众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新潮能源”,股票代码为“600777”。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新潮能源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在新潮能源被立案调查后,已经有投资者向我们咨询索赔事宜。现在新潮能源正式被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预计在2017年10月14日到2018年12月18日期间净买入新潮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10月14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新潮能源之日打起)至2019331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上一篇:ST浪奇(000523)信披违规被罚 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下一篇:新纶新材(002341)索赔案一审胜诉 索赔持续进行中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