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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000523)信披违规被罚 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1-12-28

ST浪奇(000523)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浪奇000523信披违规被罚 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预计在2019430日至2020927日期间净买入*ST浪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 预登记。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傅勇国等8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ST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浪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ST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ST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ST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一)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对此,经听证会及复核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往前回顾,*ST浪奇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1002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1日晚间,*ST浪奇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当日,其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23日晚间,*ST浪奇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此前,ST浪奇处于破产重整状态,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2021)粤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 01 破 282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广州浪奇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于2021 年11月11日收到了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1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6),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了《关于广州浪奇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申请书,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广州浪奇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1年12月23日*ST浪奇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3号],广州中院经审查后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序。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目前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已发布对*ST浪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预计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净买入ST浪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43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浪奇之日打起)至20201231),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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