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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603876)拟被处罚 哪类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2-01-24

鼎胜新材(603876)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鼎胜新材(603876)拟被处罚  哪类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8日前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鼎胜新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231晚间鼎胜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1]11号)。鼎胜新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调查完毕,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鼎胜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到八十万不等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29日,鼎胜新材发布了多则公司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其中《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披露,2020年度,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拆出52,535.00万元,供其用于资金周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收拆借款余额5,000.00万元及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1,858.36万元共计6,858.3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导致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

相关资料显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鼎胜新材,股票代码:603876)为A股上市公司,是基于新材料技术成立的铝加工行业生产及销售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各类铝及铝合金板、带、箔材及其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8日前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鼎胜新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4月27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鼎胜新材之日打起)至20216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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